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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3條

前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宣讀之;最後一次會議之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議事錄,出席代表認為有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以書面提出,經本會會議之決議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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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