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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19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 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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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