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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2條

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管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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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