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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41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獎管會及獎懲會處理本準則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第38條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違反本準則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學生獎懲自治法規者…第3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圍內,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第40條本準則施行前,已進行之獎勵管教或獎懲事件,尚未終結者,其後續處理,依本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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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