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第37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37條
第 四 章 附則
獎管會及獎懲會處理本準則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
第28條
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違反本準則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學生獎懲自治法規者…
第3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圍內,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第40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進行之獎勵管教或獎懲事件,尚未終結者,其後續處理,依本準則規定。
第41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36條
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