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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2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 查之。 二、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育 部分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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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