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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7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 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 、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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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