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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1條

國小補校學生,如智育成績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尚有缺額,並 經學校核准者,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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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