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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二)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 (六)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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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