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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2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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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