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 第3條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3條

本服務以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 學校規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 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