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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第4條

本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離島 、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本服務。 第一項所定學校,包括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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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