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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 第2條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給付,包括本法
第二十九條
之老年年金給付、
第三十三條
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
第四十條
之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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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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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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