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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第31條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一 節 通則
本法
第二十一條
所稱擇一請領,指同時申請二項以上年金給付,或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項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二項以上請領條件時,由保險人擇優發給,被保險人得於一年內選擇更改一次,並溯及至申請之日。 前項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種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致生給付差額時,保險人應併於次月給付合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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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7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簡稱請領人)之年齡,均依戶…
第38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最近三年或前三年,指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
第42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於本法施行前已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外,…
第43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
第43-1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指未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
第44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
第44-1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其取得或喪失時點之認定,以財稅機關出具之「全…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保險人算定後應匯至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請領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第29條
保險人受理各項給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者,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第30條
(刪除)
第32條
保險人受理本法所定各項給付之申請,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變更時,亦同。
第33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
第33-1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
第33-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給付返還規定,於受益人、請領人及法定繼承人準用之。
第34條
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停止發給者,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遺屬應重新向保險…
第35條
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者,自相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
第36條
請領本法所定各項給付而於提出申請後死亡,或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領取給付者死亡,其應發給之給付…
第37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逾期始為繳納者,指被保險人逾保險人書面通知之三十日繳…
第38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最近三年或前三年,指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
第39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如有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情事,除請領…
第40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
← 第30條
看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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