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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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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保險人應依其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其合併數額已超過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之金額者,依合併數額發給;如仍低於基本保障之金額,且無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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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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