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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第46條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本法
第三十四條
所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至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當月止。 前項被保險人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仍依本法
第七條
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繼續參加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併入其老年年金給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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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以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第47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保險人應依其各該保險年…
第48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應檢具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
第49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指已領…
← 第45條
看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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