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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指已領取下列任一項給付之情形: 一、勞工保險失能年金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 二、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 三、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一等身心障礙給付。 四、農民健康保險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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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