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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當時遺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當序遺屬存在者,不論當序遺屬是否具備請領資格,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放棄請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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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2條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第52-1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指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婚姻關係仍存在…第53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稱在學,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第55條被保險人於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標…第56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指依本保險年資計算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57條被保險人因受死亡宣告之判決,其遺屬及受益人領取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後,該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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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