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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第56條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指依本保險年資計算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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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時,相關機關應於期限內…
「遺屬年金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52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
第52-1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指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婚姻關係仍存在…
第53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稱在學,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
第54條
被保險人死亡當時遺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當序遺屬存在者,不論當序遺屬是否具備請領資格,…
第55條
被保險人於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標…
第57條
被保險人因受死亡宣告之判決,其遺屬及受益人領取喪葬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後,該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
← 第55條
看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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