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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一、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二、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依前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其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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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