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年金法 › 第41條

國民年金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遺屬年金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40條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第42條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第43條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同一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二人以…第44條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一、配偶再婚。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
← 第40條看 國民年金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