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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43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同一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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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