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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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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年金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第32條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第59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的其他條文

第8條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前項保險效力於被保險…第9條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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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