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教育法 › 第17條

國民教育法 第17條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民教育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