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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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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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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人員及編制」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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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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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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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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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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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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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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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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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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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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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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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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