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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27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由校長聘(兼)任或遴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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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