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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29條

私立學校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學校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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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