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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28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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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