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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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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30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
第十條
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其設立、入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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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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