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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43條

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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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