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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48條

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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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第44條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第45條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第46條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第47條前二條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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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