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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6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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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