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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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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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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教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
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國民教育之辦理」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4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第5條
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第6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一、直轄市、縣…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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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民教育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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