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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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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之辦理」的其他條文

第3條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第4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第5條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第6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7條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一、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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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