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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13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
第一項之人認為有關其個人資料記載內容有錯誤者,得請求地方法院更正之。 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請求更正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其認為不應更正者,應於書面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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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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