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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8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副召集人: 一、司法院副秘書長。 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 三、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四、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五、司法院秘書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機關之代表一人。 七、法律及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 前項第七款之委員,由辦理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行政事務之單位報請召集人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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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