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第63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3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會同資訊處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