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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4條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對外行文,均以司法院名義為之。
AI 白話解釋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56條司法院應開發得以產生代碼、遮隱部分資料等方式自動去識別化之程式提供地方法院使用。司法院應建置…第57條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第58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第59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第60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查明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得向地方法院調…第61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司…第62條前二條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於調查或稽核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調查或稽核報告。第63條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前項評估之…第65條有關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相關行政事務之執行與分工等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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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