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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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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5條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二十條
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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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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