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35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5條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AI 白話解釋
← 第134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