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32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2條

檢察官於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亦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檢察官於前項情形,宜主動開示所取得之證據,或告知辯護人或被告其取得證據之事實。 檢察官知悉偵查輔助機關持有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而未提出者,得命其提出;並於取得該證據後,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31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