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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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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2條
檢察官於起訴後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所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亦應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檢察官於前項情形,宜主動開示所取得之證據,或告知辯護人或被告其取得證據之事實。 檢察官知悉偵查輔助機關持有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而未提出者,得命其提出;並於取得該證據後,依第一項規定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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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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