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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3條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 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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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