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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2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 第 五 節 證人準備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於證人有疑惑時提供相關諮詢或介紹導覽,使證人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並能安心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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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4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先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

「證人準備」的其他條文

第138條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應先行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於必要時並應聯繫證人且督促其遵期到…第139條法院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先行向聲請傳喚證人之人確認證人之聯絡方式,並訊明其於審判期日到庭之可能…第140條法院應致力採必要措施,確保證人於審判中自由陳述及接受對質詰問。證人表明其所在地與法院路途遙遠…第141條檢察官、辯護人為確認聲請調查證人之必要,或實現集中、順暢且簡明易懂之證人交互詰問,應事先詳閱…第143條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前項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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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