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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1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得依檢察官、辯護人之主張,考量下列事項,酌定合理之期間: 一、本案複雜程度。 二、爭執事項之有無及內容。 三、被告之答辯。 四、檢察官、辯護人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數量。 五、其他相關之必要事項。 前項期限,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檢察官或辯護人。 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法院所定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以免妨害程序之順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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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