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76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6條
當事人、辯護人遲至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宜具體考量其未能提前聲請之具體理由、有無可歸責之事由、是否有嚴重妨害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及調查該證據對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之重要程度,審慎審酌有無本法
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法院勸諭後自行撤回,如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因基礎事實改變,而重新聲請之情形,法院應考量其曾聲請調查之事實,如認為確有不可歸責之情事者,宜從寬認為有本法
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5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