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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7條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 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 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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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