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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8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 第 一 節 通則
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期日為訴訟行為,應合乎公平審判之理念,並不得有下列陳述或行為: 一、違反公平審判、證據裁判或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二、單純以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之表現,並非基於實際行為給予正當評價者。 三、對特定人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恐嚇、煽惑他人犯罪或其他不正當之表現。 四、非基於事實或證據、顯然不具關聯性或具有誤導性之意見或推論。 五、其他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陳述或行為。 審判長認有前項情形者,應即時制止之;認有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認為單純訴諸情感之陳述,已達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基於客觀、公正之立場作成理性判斷之程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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