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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9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 第 一 節 通則
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外不得為有害國民法官法庭公正審理之行為。 有前項行為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按其具體情節,法院認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情形者,並得依該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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