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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地方法院設置審核小組後,應將委員名單函報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 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委員名單,並於委員變動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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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