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編 總則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 三、各級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各審級訴訟案件,並辦理相關司法行政事務之機關。 四、各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設置之審判機關。 五、審理本案之法院:指法官三人所組成審理國民法官案件之合議庭組織。 六、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單位。 七、地方政府:指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
← 第1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