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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條
第 一 編 總則
本細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
第333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定以下列事項為制度成效評估之評價指標:一、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之實現。二、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
第3條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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